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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獎懲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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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第六點第三項所稱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係指各執行機關執行公務預
    算資本支出計畫及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已善盡職責,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 非執行機關所能掌控者,包括:
      1 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
        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 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
        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 執行機關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
        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 因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 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6 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
        者。
      7 因配合權責機關延遲,致執行進度落後者。
 (二) 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
      、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三) 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保留者。
 (四) 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本小組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