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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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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確保進出本院、檢洽公民眾之權益與安全,維護機關之尊嚴與秩序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院、檢所有室內外空間,包括法庭、辦公室、院
    落、車道等。
三  民眾及新聞媒體進出本院、檢,應受本院、檢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
    維護安全與秩序之指示。
四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
 (一) 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二) 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宜於在本院、檢持有
      之物品者。
 (三) 未經許可,攜帶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者。
 (四) 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
 (五) 拒絕安全檢查者。
 (六) 其他認為有妨礙民眾出庭或洽公之權益,或擾亂本院、檢秩序之虞
      者。
五  民眾及新聞媒體進入本院、檢,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衣帽服飾等方式陳情、抗議、表演
      、造勢或行乞。
 (二) 大聲交談、鼓掌、喧譁、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
 (三) 暴行、傷害或互毆。
 (四) 擅自攝影、錄影、錄音。
 (五) 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六) 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
 (七) 對於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
      行為。
 (八) 其他妨害民眾出庭、洽公或本院、檢秩序之不當行為。
六  第四點 (三) 之許可,應填具聲請書 (得向單一窗口服務中心免費取
    用) 向本院、檢聲請,但由本院、檢主動邀請採訪者,不在此限。
七  未經許可,攜帶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或其他物品,應將其物品或
    器材交由法警室值勤人員暫時保管,並會同密封保管袋,取得收據,
    於離開本院、檢時,提出收據領回保管物品或器材。
八  民眾或新聞媒體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情事者,本院、檢得禁止其進入
    或命其退出,必要時並得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九  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