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配合機關公文傳真作業,防杜傳真文件外洩,維護公務機宓與安全 ,特依據行政院頒訂之「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公文傳真,係指依據「公文程式條例」、「文書管理手冊 」所製作之公文書,不依一般收文、發文、送達、寄遞程序,由發文 一方將文件或資料以電話等通訊設備,透過電信網呫傳輸,受文之一 方於其接收設備上,即可收受該文件或資料之影印本者。
三 本署各科室除一般業務連繫之文件或資料得自行傳真外,凡依「公文 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所製作之公文,其需以傳真 為之者,一律以「公文傳真發文送稿簿」 (格式如附件一) ,送交書 記處指定之專人負責傳輸。
四 下列公文,應先簽請核准後,始得以公文傳真程序辦理。 (一) 行政院訂頒「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第五條各款及第八條所定之 公文。 (二) 設有保密代號之文件。 (三) 偵查或調查中案件之相關文書、資料。 (四) 提票、押票、釋票、監聽票、扣押命令、處分命令、執行指揮書、 前科資料。 (五) 人事命令。 (六) 與本署無隸屬關係之機關、團體間之公文。
五 發送公文傳真,應依「文書管理手冊」所定流程製作,於文別記明「 公文傳真」字樣,送交專責傳輸人員於文未適當位置加蓋名章,登載 於「發送傳真公文管制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二) ,加註發文日期及 代字、編號後傳輸。傳送時應在文末記明:「本件共偌干頁」,以便 接收單位查對。
六 重要公文為爭取時效,先以傳直傳輸,事後應補送原件者,應於文末 加註:「本件原件另行補送」。
七 機密文件得由原承辦人親自傳輸,傳真作業人員作技術協助。
八 發送公文傳真,應先確認接收單位人員、訊號無誤後再行傳輸。傳送 完畢後再以電話查對傳真頁數相符後,於文稿文面末行加蓋傳真文件 戳記,退回原承辦人附卷。機密文件應加裝封套密封後退回。
九 發送或接收公文傳真時,如作業中機械故障或所傳文件模糊不清時, 應立即以電話通知對方暫停操作,於故障排除後重新傳輸。原傳文件 不能使用者,即時作廢銷燬。
十 接收公文傳真後,如發現有頁數不符或文字殘缺或有其他錯誤及疑義 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發送單位補正;不能補正時,原傳文件不得使 用,並即時作廢銷燬。
十一 接收之公文傳真,除有第九點及第十點之情形外,專責人員應即登 載於「接收傳真公文管制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三) ,並在來文文 面上加蓋機關全銜之傳真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送收發 室簽收處理。但有時效性者得逕行登載「公文傳真收文登記簿」 ( 格式如附件四) 逕送主辦單位處理。機密文件應加裝密件封題後再 行移送。
十二 專責傳真人員或原承辦人員如發現機密文件公文傳真等已洩漏或有 外洩之虞時,應立即報告檢察官或書記官長作必要之處理。
十三 書記處應對專責傳真人員負責督導考核。每半年內如無疏失或事故 ,應予適當獎勵。如發現有怠忽職守或洩密情事,隨時簽請議處。
十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之。
十五 本要點呈奉 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並報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