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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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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接收公文傳真後,如發現有頁數不符或文字殘缺或有其他錯誤及疑義
    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發送單位補正;不能補正時,原傳文件不得使
    用,並即時作廢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