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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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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發送公文傳真,應先確認接收單位人員、訊號無誤後再行傳輸。傳送
    完畢後再以電話查對傳真頁數相符後,於文稿文面末行加蓋傳真文件
    戳記,退回原承辦人附卷。機密文件應加裝封套密封後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