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 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取用。
二 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 用電話、書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前來辦理。 (三) 不能依前述 (一) 、 (二) 規定辦理者,得請求檢察官准由法警帶 同外出覓保。 (四)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繼 續辦理。 (五)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室或服務處隨時指 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 具保之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 人保,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 填寫保證書。 (二) 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三) 繳驗身分證明文件。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查驗具保人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 鋪保,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 填寫保證書。 (二) 加蓋店章、負責人私章。 (或加蓋店章由負責人簽名或按指印) 。 (三) 繳驗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商店營業登記證及最近繳稅證明文件。 營業登記證上之資本額,少於保證金額時,得另增舖保或以現金或有 價證券合併湊足之。
四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 (依時價計算 ) 免具保證書。
五 受責付人以在該管區域內適當之人為限,被告之輔佐人得為受責付人 。
六 受責付人應繳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 隨時到場,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 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應連同「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交由法警 室陳轉檢察官核辦。
八 於具保人辦妥保證 (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 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 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 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均不收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