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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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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
    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臺、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處,以下同)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書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前來辦理。
(三)不能依前兩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室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或代為填
      寫。
三、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公司除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保
    證人)。
    人保,應辦理左列手續:
(一)填寫保證書。
(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
(四)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舖保,應辦理左列手續:
(一)填寫保證書。
(二)加蓋店章、負責人私章。(或加蓋店章由負責人簽名或按指印)。
(三)繳驗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商店營業登記證及最近繳稅收據或其他最近繳稅證明文件。
      營業登記證上之資本額,少於保證金額時,得另增舖保或以現金或有價證券湊足之。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五、受責付人以在該管區域內有家屬並有正當職業之人為限,得為被告之輔佐人者亦可為受
    責付人。
六、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應將「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交由法警室連同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不動產所有權狀或其他身分、財產證明文件轉陳檢察官核辦。
八、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
    釋放。
九、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