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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
1
一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
    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