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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
3
三  具保之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
    人保,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 填寫保證書。
 (二) 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三) 繳驗身分證明文件。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查驗具保人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
    鋪保,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 填寫保證書。
 (二) 加蓋店章、負責人私章。 (或加蓋店章由負責人簽名或按指印) 。
 (三) 繳驗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商店營業登記證及最近繳稅證明文件。
    營業登記證上之資本額,少於保證金額時,得另增舖保或以現金或有
    價證券合併湊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