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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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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獎勵績優之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以疏減訟源、弘揚法治,特訂定本要點。
二、鄉鎮市調解獎勵金由本部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三、核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調解獎勵金分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成立率分數=各直轄市、縣(市)(當年度調解成立件數÷ 當年度
      調解結案件數)×100。(取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以後無條件捨去
      )
(二)成立案件量分數=各直轄市、縣(市)當年度調解成立件數÷ 100
      。
(三)當年度分數=各直轄市、縣(市)之成立率分數×60%+ 成立案件
      量分數×40% 。
    依前項第三款各直轄市、縣(市)當年度分數排序,分為七級,第一
    名至第三名為第一級;第四名至第六名為第二級;第七名至第九名為
    第三級;第十名至第十二名為第四級;第十三名至第十五名為第五級
    ;第十六名至第十八名為第六級;第十九名至第二十二名為第七級。
    各級別之獎勵名額及名次點數分配原則如下:
(一)第一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七名,依序分配點數七點至一
      點。
(二)第二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六名,依序分配點數六點至一
      點。
(三)第三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五名,依序分配點數五點至一
      點。
(四)第四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四名,依序分配點數四點至一
      點。
(五)第五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三名,依序分配點數三點至一
      點。
(六)第六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二名,依序分配點數二點至一
      點。
(七)第七級:依評定結果,取最績優一名,分配點數一點。
    依前項方式分配各直轄市、縣(市)之獎勵名額,如超過其所轄鄉、
    鎮、市(區)公所數目者,以其所轄之公所數目為限,並以該數目為
    據,依序遞減分配點數。
    各直轄市、縣(市)當年度之調解成立件數低於一千件者,其各名次
    之分配點數減半。
    鄉鎮市調解獎勵金(以新臺幣計,下同),依各該分配所得點數換算
    核發。每一點數之獎勵金額=本部當年度得使用之預算金額÷各直轄
    市、縣(市)之加總點數。(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
四、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績優名次之評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
    點第二項所列級別之分配名額,提出加一倍之名額供評定。但其加一
    倍之名額,超過所轄之公所數目者,以其所轄之公所數目為限。
五、鄉鎮市調解核發獎勵金之名次評定,依附表之評分標準辦理之。
六、鄉鎮市調解核發獎勵金之名次評定,由本部組成評定小組處理之。
七、受獎單位運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
    績效,分配予實際參與人員或統籌彈性運用,不得平均分配。獎勵金
    之支用範圍、方式及標準等,由受獎單位定之。
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及推行調解行政之績效優良者,本部
    得建請對於有功人員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