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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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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調解獎勵金分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成立率分數=各直轄市、縣(市)(當年度調解成立件數÷ 當年度
      調解結案件數)×100。(取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以後無條件捨去
      )
(二)成立案件量分數=各直轄市、縣(市)當年度調解成立件數÷100。
(三)當年度分數=各直轄市、縣(市)之成立率分數+成立案件量分數
      。
    依前項第三款各直轄市、縣(市)當年度分數排序,分為七級,第一
    名至第三名為第一級;第四名至第六名為第二級;第七名至第九名為
    第三級;第十名至第十二名為第四級;第十三名至第十五名為第五級
    ;第十六名至第十八名為第六級;第十九名至第二十二名為第七級。
    各級別之獎勵名額及名次點數分配原則如下:
(一)第一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七名,依序分配點數七點至一
      點。
(二)第二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六名,依序分配點數六點至一
      點。
(三)第三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五名,依序分配點數五點至一
      點。
(四)第四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四名,依序分配點數四點至一
      點。
(五)第五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三名,依序分配點數三點至一
      點。
(六)第六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二名,依序分配點數二點至一
      點。
(七)第七級:依評定結果,取最績優一名,分配點數一點。
    依前項方式分配各直轄市、縣(市)之獎勵名額,如超過其所轄鄉、
    鎮、市(區)公所數目者,以其所轄之公所數目為限,並以該數目為
    據,依序遞減分配點數。
    鄉鎮市調解獎勵金(以新臺幣計,下同),依各該分配所得點數換算
    核發。每一點數之獎勵金額=本部當年度得使用之預算金額÷ 各直轄
    市、縣(市)之加總點數。(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
    各直轄市、縣(市)當年度之調解成立件數低於一千件者,其各名次
    之獎勵金額,減半核發。(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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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績優名次之評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
    點第二項所列級別之分配名額,提出加一倍之名額供評定。但其加一
    倍之名額,超過所轄之公所數目者,以其所轄之公所數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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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鄉鎮市調解核發獎勵金之名次評定,依附表之評分標準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