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法務部(90)法律字第 000091 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務部(91)法律字第 0910700202 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 8 點及附表;並自即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法務部法律字第 10303509560 號函修
正第 3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附表;並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法務部法律字第 10503502690 號函修正
第 3、4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附表;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務部法律字第 10703504050 號函
修正第 3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之附表;其中第三點第四項及第五項
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其餘規定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