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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離島監所人員轉調陞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3 月 2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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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鼓勵離島監所人員工作情緒,及提高工作效率,特訂本實施要點。
二  本實施要點稱「離島監所」,指臺灣綠島監獄、臺灣澎湖監獄及看守
    所;稱「本島監院所」,指臺灣本島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及
    少年觀護所;稱「離島監所人員」,指離島監所內之委任管理員、主
    任管理員、科 (課、股) 員、調查員、教誨師及科 (課) 長。
三  離島監所人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優先轉調本島監院所之同等職
    務。
 (一) 任現職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因業務需要者。
 (二) 任現職滿二年以上,考績一年列甲等餘列乙等以上,未受記過以上
      之處分者。
 (三) 任現職滿三年以上,考績均列乙等以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四) 任現職滿四年以上,考績列乙等以上,未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轉調本島監院所,以西部監院所之同等職務為原則,但西部監院所無
    缺額時,得暫調東部監所之同等職務。
四  離島監所擔任主管職務人員任期屆滿,合於第三點轉調規定者,得調
    任本島監院所同職務列等之非主管職務。
五  離島監所人員於屆轉調時,志願繼續服務離島者,從其志願。但再請
    調時,遇缺優先調任之。
六  離島監所人員出缺,依左列次序遞補之:
 (一) 分發考式及格人員,或以本島監院所同職務列等人員調任。
 (二) 以離島監所原任較低職務列等人員擇優陞任。
 (三) 以本島監院所較低職務列等人員志願陞任者調陞。
      如有二人以上志願者,以最近三年考績較優者調陞之。考績相同者
      ,以學歷較高者為優先。
    前項人員應具之條件,依監獄及看守所人員陞遷準則之規定。
    其志願服務離島監所者,應載明於資績計分名冊。
七  本島監所人員出缺,以較低職務列等人員調陞時,對於第二點合於陞
    遷準則之人員,應一併予以考慮。
八  福建金門監獄科長以下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人員之轉調陞補,準用本要
    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