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 (以下簡稱 錄取人員) 須經訓練學習,始完成考試程序;其有關訓練學習事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
二 錄取人員之訓練學習,由法務部函知錄取人員依限前往訓練學習機關 報到。
三 錄取人員按其錄取名次先後順序,分發訓練學習,其期間為六個月。 訓練學習期間得視實際需要集中施以專業訓練。
四 錄取人員報到後,由受分發學習之檢察署,敘明錄取人員報到學習日 期,檢附錄取人員公務人員履歷表二份,分送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備查。
五 錄取人員未依規定時間報到或訓練學習期間中途退 (離) 訓者,註銷 其訓練學習資格。如因重大事故申請延訓者,延訓期間,除應召服兵 役者外,自接獲通知之日起算三年為限,逾期不予訓練學習。 前項延訓人員之延訓原因消失後,由法務部於下期辦理同類科訓練學 習時,併同訓練學習。
六 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時得准其閱覽卷宗、司法相驗解剖時得視案情使其 從旁學習。執行解剖或相驗屍體時,得使其隨同前往現場學習。檢驗 檢體時,得從旁學習,惟其檢驗結果不得直接引用為鑑定引證資料。
七 錄取人員應於每一項目學習完畢填具學習報告後,送經指導人員考核 其學習成績,評列分數,層轉學習機關首長核閱。
八 錄取人員於訓練學習期滿後,各該訓練學習單位應就其訓練學習期間 之工作、操行、學識等項作綜合考評,並檢具錄取人員成績表二份, 連同其訓練學習報告表 (每一學習項目各填送二份) ,如附格式一、 二,函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報部核轉。
九 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期間因故請假二週以上者,應相對延長其訓練學習 期間。
十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