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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1
一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 (以下簡稱
    錄取人員) 須經訓練學習,始完成考試程序;其有關訓練學習事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