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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6
六  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時得准其閱覽卷宗、司法相驗解剖時得視案情使其
    從旁學習。執行解剖或相驗屍體時,得使其隨同前往現場學習。檢驗
    檢體時,得從旁學習,惟其檢驗結果不得直接引用為鑑定引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