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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4
四  錄取人員報到後,由受分發學習之檢察署,敘明錄取人員報到學習日
    期,檢附錄取人員公務人員履歷表二份,分送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