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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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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錄取人員之訓練學習,由法務部函知錄取人員依限前往訓練學習機關
    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