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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2
二  錄取人員之訓練學習,由法務部函知錄取人員依限前往訓練學習機關
    報到。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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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錄取人員之訓練學習,由法務部函知錄取人員依限前往訓練學習機關
      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