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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聯絡室接待參觀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6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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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強化接待參觀工作,提昇接待參觀效果,以擴大工作領域,特訂定
    接待參觀工作實施要點。
二  接待對象:
 (一) 各大專院校教職員學生。
 (二) 各級軍公教人員。
 (三) 各級民意代表。
 (四) 各民間團體。
 (五) 華僑團體。
 (六) 其他各界人士。
三  接待層次:
 (一) 重要接待:縣、省轄市以上重要機關首長、副首長;議會議長、副
      議長;重要華僑團體、民間團體負責人;大專院校校長等領隊者。
 (二) 次要接待:縣、省轄市以上重要機關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縣轄
      市一般機關首長;次要華僑團體負責人;專科學校校長;院校所系
      科主任等領隊者。
 (三) 一般接待:縣轄市一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及鄉、鎮 (區) 機關主管
      :一般華僑團體、民間團體負責人等領隊者暨一般民眾及學生。
四  接待女持人:
 (一) 重要接待: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
 (二) 次要接待:由主任秘書或聯絡室主任主持。
 (三) 一般接待:由聯絡室接待科科長或專任人員主持。
五  參觀項目:
 (一) 主、監委巡察用業務簡報。
 (二) 多媒體幻燈工作簡報。
 (三) 匪情錄影帶。
 (四) 調查員的故事影片。
 (五) 第六處科技設備。
 (六) 資料陳列室。
    以上項目視參觀層次不同,機動調整。
六  招待餐點:
 (一) 除外縣市地區接待用餐外,台北地區以西點接待為原則。
 (二) 重要接待對象招待雙點或水果、中餐或自助餐;次要接待對象招待
      單點或水果、自助餐或便當;一般接待對象招待單點或便當。
七  贈送禮品:凡來局參觀者除均贈送鑰匙環為紀念外,另備三類禮品,
    視參觀層次不同選擇贈送。
 (一) 第一類:贈送重要接待對象。
 (二) 第二類:贈送次要接待對象。
 (三) 第三類:贈送一般接待對象。
八  業務分工:
 (一) 重要接待工作:由各業務單位專案簽辦,聯絡室協辦。
 (二) 一般接待工作:由聯絡室主辦,第四處、第六處、第七處、督察室
      警衛組協辦並分工如下:
      1 第四處:支援匪情錄影帶、放映設備及參觀資料陳列室講解人員
        。
      2 第六處:支援匪情錄影帶放映人員及參觀科技設備講解人員。
      3 第七處:支援工友調配、場地清潔佈置、代訂餐點、協助車輛等
        事務性工作。
      4 督察室警衛組:支援安全維護與交通安全。
九  注意事項:
 (一) 接待人員之服裝,男性穿著西裝或青年裝,女性穿著套裝或洋裝 (
      著絲襪) ,一律穿著皮鞋。
 (二) 接待人員之儀容,應整潔樸素、端莊大方;經常保持誠摯的笑容,
      抖擻的精神。
 (三) 接待人員之態度應誠懇親切,謙和有禮;對任何階層人士,均需以
      貴賓視之;對任何接待工作,均應視為重要接待。
 (四) 接待場地事前須詳作檢查,經常保持揚地之整齊清潔。專任人員應
      於參觀進行時照顧現場掌握動態,參觀結束後配合警衛組嚴密檢視
      場地,確保接待場所安全。
 (五) 每一項接待細節及放映設備事前皆須詳細檢查,確實做好準備工作
      ,以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十  本要點呈奉  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