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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聯絡室接待參觀工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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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接待對象:
 (一) 各大專院校教職員學生。
 (二) 各級軍公教人員。
 (三) 各級民意代表。
 (四) 各民間團體。
 (五) 華僑團體。
 (六) 其他各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