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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聯絡室接待參觀工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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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接待層次:
 (一) 重要接待:縣、省轄市以上重要機關首長、副首長;議會議長、副
      議長;重要華僑團體、民間團體負責人;大專院校校長等領隊者。
 (二) 次要接待:縣、省轄市以上重要機關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縣轄
      市一般機關首長;次要華僑團體負責人;專科學校校長;院校所系
      科主任等領隊者。
 (三) 一般接待:縣轄市一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及鄉、鎮 (區) 機關主管
      :一般華僑團體、民間團體負責人等領隊者暨一般民眾及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