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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聯絡室接待參觀工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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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接待女持人:
 (一) 重要接待: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
 (二) 次要接待:由主任秘書或聯絡室主任主持。
 (三) 一般接待:由聯絡室接待科科長或專任人員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