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經核准始得出境之本
局人員,應於出境二十日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表(如附表二),並檢
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
如附表三),由人事室先送請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審酌申請人之涉密、
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簽註擬同意出境或不同意出境之意見;審核
結果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日內由人事室以書面通知之。經陳奉核准
出境者,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辦理出國手續。但附表三所列
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資料有所變更
者,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