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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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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人員除因公出國應依「行政院及所屬
    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辦理外,非因公出國(含
    探親、探病、奔喪、觀光等),應於二星期前向本局人事室(以下簡
    稱人事室)提出申請表(如附表一),經陳奉核准後,依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規定辦理出國手續。申請人逾核准出國日期一個月(含)
    以上始起程者,應於假單上敘明理由,經該管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
    事室登註。但依本要點第二點申請者,應依該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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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經核准始得出境之本
    局人員,應於出境二十日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表(如附表二),並檢
    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
    如附表三),由人事室先送請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審酌申請人之涉密、
    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簽註擬同意出境或不同意出境之意見;審核
    結果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日內由人事室以書面通知之。經陳奉核准
    出境者,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辦理出國手續。但附表三所列
    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資料有所變更
    者,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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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人員申請出國探親、探病、奔喪、觀光,應以休假、婚假、喪假
    、加班及值班補休假或放假日為限;其期間不得超過申請人可請休假
    、婚假、喪假、加班及值班補休假或放假之日數,並得與其他出國事
    由同時辦理;該管單位主管應嚴予審核,並以不影響業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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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各級單位主管、副主管不得同時出國。
    各級單位主管申請出國,其職務應由副主管代理,無副主管者,應指
    定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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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人員申請出國探親、探病、奔喪、觀光,已逾經核定之請假日數
    或公務出國已逾給假之期限仍未返國到公者,一律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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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人員,不得前往中國大陸探親、觀光;申請赴中國大陸探病、奔
    喪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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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簽奉本局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