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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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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人員除因公出國應依「行政院及所屬
    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辦理外,非因公出國(含
    探親、探病、奔喪、觀光等),應於二星期前向本局人事室(以下簡
    稱人事室)提出申請表(如附表一),經陳奉核准後,依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規定辦理出國手續。申請人逾核准出國日期一個月(含)
    以上始起程者,應於假單上敘明理由,經該管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
    事室登註。但依本要點第二點申請者,應依該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