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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法務部災害防救暨安全防護督導會報作業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
| 法規體系: |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秘書處 |
一 為建立本部及所屬機關災害防救體系,強化機關安全維護,特成立本
部災害防救暨安全防護督導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並依行政院「
災害防救方案」、「事務管理規則」及本部「政風機構維護機關設施
安全作業要點」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二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常務次長兼
任之;委員十一人,由本部各司、處、室單位主管兼任之。三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之;下設「緊急應變小組」
及「安全檢查小組」,各組置小組長一人,分由總務司司長、政風司
司長分別兼任之,各組並置總幹事一人,分由總務司副司長、政風司
副司長兼任之;幹事若干人,由小組長遴選或請各單位輪流推荐,提
請本會報召集人核定之。四 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各組小組長承執行秘書之命
分掌各該組事務。五 緊急應變小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 中央災害防救中心交付之防救事項。
(二) 機關災情之通報與連繫事項。
(三) 機關災害發生之預防、訓練事項。
(四) 機關災害發生時之緊急處理與救援事項。
(五) 機關災害發生後之善後事項。
(六) 本會報決議有關災害預防或災害處理事項。
前項各款所稱災害,係指風災、水災、旱災、地震、重大火災爆炸案
件、化學災害、重大交通事故、建築工程災害及中央機關指定之災害
等。六 安全檢查小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 機關門禁管制之檢查。
(二) 機關各項安全設施之檢查。
(三) 機關防制危害及破壞事項之檢查。
(四) 機關首長安全維護措施之檢查。
(五) 本會報決議有關安全檢查或安全防護事項。
(六) 其他影響機關安全事項之檢查。
七 發生第五點各款情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除做必要處置外,應
迅即通報本會報處理。其通報程序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 檢察機關暨司法官訓練所向本會報委員檢察司司長或其副司長通報
。
(二) 監所機關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向本會報委員監所司司長或其副司長
通報。
(三) 調查機關向本會報委員政風司司長或其副司長通報。
(四) 本部各單位向本會報委員總務司司長或其副司長通報。下班或例 (
放) 假日由警衛班通報。
本會報委員或其單位人員接獲通報,應立即陳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並將處理情形通報執行秘書。
執行秘書應依狀況需要指揮各小組迅即配合因應,有重大災害情事時
,「緊急應變小組」並迅向「中央災害防救中心」通報。
本會報應於本部警衛班設置專線電話,由警衛值班人員負責「中央災
害防救中心」指示之傳達,其傳達程序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之。八 本會報「緊急應變小組」,應就第五點各款事項,定期或不定期有關
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實施演練。九 本會報「安全檢查小組」,應就第六點各款事項,定期或不定期對本
部各單位及督導所屬各機關實施安全檢查。十 本會報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副召集
人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參加。
十一 本部所屬各機關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成立「災害防救暨安全防護會
報」,并自行訂定執行要點配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