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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災害防救暨安全防護督導會報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5
五  緊急應變小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 中央災害防救中心交付之防救事項。
 (二) 機關災情之通報與連繫事項。
 (三) 機關災害發生之預防、訓練事項。
 (四) 機關災害發生時之緊急處理與救援事項。
 (五) 機關災害發生後之善後事項。
 (六) 本會報決議有關災害預防或災害處理事項。
    前項各款所稱災害,係指風災、水災、旱災、地震、重大火災爆炸案
    件、化學災害、重大交通事故、建築工程災害及中央機關指定之災害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