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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災害防救暨安全防護督導會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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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建立本部及所屬機關災害防救體系,強化機關安全維護,特成立本
    部災害防救暨安全防護督導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並依行政院「
    災害防救方案」、「事務管理規則」及本部「政風機構維護機關設施
    安全作業要點」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常務次長兼
    任之;委員十一人,由本部各司、處、室單位主管兼任之。
三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之;下設「緊急應變小組」
    及「安全檢查小組」,各組置小組長一人,分由總務司司長、政風司
    司長分別兼任之,各組並置總幹事一人,分由總務司副司長、政風司
    副司長兼任之;幹事若干人,由小組長遴選或請各單位輪流推荐,提
    請本會報召集人核定之。
四  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各組小組長承執行秘書之命
    分掌各該組事務。
五  緊急應變小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 中央災害防救中心交付之防救事項。
 (二) 機關災情之通報與連繫事項。
 (三) 機關災害發生之預防、訓練事項。
 (四) 機關災害發生時之緊急處理與救援事項。
 (五) 機關災害發生後之善後事項。
 (六) 本會報決議有關災害預防或災害處理事項。
    前項各款所稱災害,係指風災、水災、旱災、地震、重大火災爆炸案
    件、化學災害、重大交通事故、建築工程災害及中央機關指定之災害
    等。
六  安全檢查小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 機關門禁管制之檢查。
 (二) 機關各項安全設施之檢查。
 (三) 機關防制危害及破壞事項之檢查。
 (四) 機關首長安全維護措施之檢查。
 (五) 本會報決議有關安全檢查或安全防護事項。
 (六) 其他影響機關安全事項之檢查。
七  發生第五點各款情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除做必要處置外,應
    迅即通報本會報處理。其通報程序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 檢察機關暨司法官訓練所向本會報委員檢察司司長或其副司長通報
      。
 (二) 監所機關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向本會報委員監所司司長或其副司長
      通報。
 (三) 調查機關向本會報委員政風司司長或其副司長通報。
 (四) 本部各單位向本會報委員總務司司長或其副司長通報。下班或例 (
      放) 假日由警衛班通報。
    本會報委員或其單位人員接獲通報,應立即陳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並將處理情形通報執行秘書。
    執行秘書應依狀況需要指揮各小組迅即配合因應,有重大災害情事時
    ,「緊急應變小組」並迅向「中央災害防救中心」通報。
    本會報應於本部警衛班設置專線電話,由警衛值班人員負責「中央災
    害防救中心」指示之傳達,其傳達程序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之。
八  本會報「緊急應變小組」,應就第五點各款事項,定期或不定期有關
    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實施演練。
九  本會報「安全檢查小組」,應就第六點各款事項,定期或不定期對本
    部各單位及督導所屬各機關實施安全檢查。
十  本會報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副召集
    人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參加。
十一  本部所屬各機關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成立「災害防救暨安全防護會
      報」,并自行訂定執行要點配合實施。
十二  本作業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