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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治隊組織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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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發揮本所學員之自治自律精神,爰組織學員自治隊。
二  學員自治隊由各班、期學員分別組成之,各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
    二人,下設若干分隊,各置分隊長一人,各分隊人數,由訓導組依實
    際情形編定之。
    學員因自治事務之需要,得設總務、膳食、康樂、學藝、紀念冊編輯
    、電腦教室管理委員若干人。
三  隊長、副隊長及前項委員,由全體學員選舉之,分隊長則由各該分隊
    學員自第一名起,按欠輪流擔任之。
四  隊長、副隊長、分隊長、總務、膳食、康樂、學藝委員之任期為二個
    月,除分隊長外,其餘幹部均不得連任;並不得於受訓期間再選任為
    幹部職務。但於人數不足時,訓導組得按實際需要臨時規定之。
    前項人員之推選,應於前任任滿前一週內行之,其結果由隊長報請訓
    導組公告之。
五  隊長綜理全隊學員之生活自治事項,並督同各組委員及分隊長處理班
    務。
    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事務,隊長不在時並代理之。
    分隊長督同本分隊學員遵守所規,轉達本所規定及本分隊學員生活事
    項,並於每週一上午十時前將前一週週記收齊,送各該組導師批閱。
    總務、康樂、學藝、紀念冊編輯委員之任務,由訓導組規定之。膳食
    委員之任務,依學員膳食委員會組織要點之規定。電腦教室管理委員
    之任務,依電腦教室學員使用須知之規定。
六  隊長、副隊長應輪流值星,值星勤務如左:
 (一) 學員集合、運動及其他活動時負責整理隊伍,檢查報告人數,並記
      載缺席學員姓名。
 (二) 轉達本所通知及有關規定,轉報學員意見。
 (三) 每日將當天教室值日及接送講座學員之學號寫於黑板右上角或左上
      角。
 (四) 遇有特別事故 (如學員疾病或其他情事) ,應儘速報請訓導組或本
      所值日人員處理。
 (五) 每晚於熄燈後,陪同樓長察看宿舍走廊及其他生活區域,促請各寢
      室按時熄燈,保持靜肅就寢。
 (六) 其他有關學員生活自治事項。
    值星隊長應佩帶胸章。值星勤務於每週最後上課日中午交接,並將交
    代事項記載於日記簿。
七  學員得舉行晚會、慶生會、康樂競賽及其他文康活動,由隊長報請訓
    導組核辦。
八  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及總務、膳食、康樂、學藝委員,應於每月舉
    行自治幹部會報,由隊長召集之,並報請訓導組長及導師參加。
九  每月應定期舉行班會乙次,由值星隊長主持,並報請訓導組長及導師
    參加。
十  各種會議應於開會後翌日將會議紀錄報請訓導組備查,建議事項則應
    另以書面層報訓導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