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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治隊組織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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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及總務、膳食、康樂、學藝委員,應於每月舉
    行自治幹部會報,由隊長召集之,並報請訓導組長及導師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