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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治隊組織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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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隊長、副隊長及前項委員,由全體學員選舉之,分隊長則由各該分隊
    學員自第一名起,按欠輪流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