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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治隊組織要點 3
三  隊長、副隊長及前項委員,由全體學員選舉之,分隊長則由各該分隊
    學員自第一名起,按欠輪流擔任之。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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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隊長、副隊長及前項委員,由全體學員選舉之,分隊長則由各該分隊
    學員自第一名起,按欠輪流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