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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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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治隊組織要點 3
三 隊長、副隊長及前項委員,由全體學員選舉之,分隊長則由各該分隊 學員自第一名起,按欠輪流擔任之。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3
三 隊長、副隊長及前項委員,由全體學員選舉之,分隊長則由各該分隊 學員自第一名起,按欠輪流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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