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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治隊組織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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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隊長、副隊長、分隊長、總務、膳食、康樂、學藝委員之任期為二個
    月,除分隊長外,其餘幹部均不得連任;並不得於受訓期間再選任為
    幹部職務。但於人數不足時,訓導組得按實際需要臨時規定之。
    前項人員之推選,應於前任任滿前一週內行之,其結果由隊長報請訓
    導組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