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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聲明異議決定書

851.
決定日期:090.03.22
要  旨:
一、本件異議人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惟查其異議之標的係對扣押命令
    之爭議,應屬對執行之程序行為聲明不服,性質上核為行政執行法第
    九條規定之聲明異議。
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以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
    者為限,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甚明。經
    查本件系爭分配表之案款,係異議人所經營醫院對中央健康保險局之
    醫療費用款債權,與前揭不得強制執行之法定事由有間。
852.
決定日期:090.03.16
要  旨:
一、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等規定及
    行政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台八十九法字三○○九八號函,公法上金
    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由本署所屬行政執
    行處執行之,依程序從新原則及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等規定,本
    件聲明異議應由本署決定之。
二、本署為聲明異議決定時,移送機關已撤回執行之申請,執行程序已終
    結,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已無實益,不能認為有理由。
853.
決定日期:090.03.09
要  旨:
一、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於本署為決定時已終結,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
    六(五)解釋,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二、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
    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照)。本件異議人
    所主張其未營業,亦未補辦或申辦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其不應為設籍
    課稅之主體,八十一年度營所稅原處分及原執行命令均應撤銷云云,
    均屬異議人對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與否之實體上爭議,與行政
    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合,是以執行機關、本署就此並無審認判
    斷之權。
854.
決定日期:090.02.16
要  旨:
一、本件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係一獨資商號,異議人為其負責人,故異
    議人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
二、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命
    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而執行事件之
    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參照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故執行債權存在與否,
    涉及實體爭議,不在聲明異議得審究之範圍。
855.
決定日期:090.02.06
要  旨:
一、本件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惟本署為決定時強制執行程
    序已終結,參照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六號解釋(五)意旨,
    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決定,亦屬無從執行。
二、強制執行貴在迅速,執行機關依移送機關(債權人)所陳報義務人(
    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僅須以財產外觀為認定原則,
    不必為實體審認該財產權之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