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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圖表附件:
附件一、臺灣OOOOOO檢察署發回補足發交調查案件指揮書.PDF
附件二、臺灣OOOOOO檢察署通知.PDF
附件三 台灣OOOOOO檢察署通知.PDF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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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1:查詢第 1、11、12、13、35。
設定方式:1,11-13,35
範例2:查詢第 100-1或第100條之1。
設定方式: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