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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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