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60452025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35550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律師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
業辦法;新名稱: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9045118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0045282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8 條條文;增訂第 4-1、6-1、13-1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