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90808950 號函訂定全文 18 點;並自一百年一月三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法務部法外字第 10506502280 號函修正 名稱及全文 17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海峽兩岸調查取證及罪贓移交作業要點;新名稱:海峽兩岸 調查取證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