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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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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務部(75)法檢字第 13312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法務部(85)法檢字第 09101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40805052 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13 點;並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實施(原名:檢察官
  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應訊應行注意事項)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90801632 號函修正第
  1、6  點條文;並自 99 年 3  月 17 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304531120  號函修正
  全文 1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