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務部(75)法檢字第 13312 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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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法務部(85)法檢字第 09101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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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40805052 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13 點;並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實施(原名:檢察官
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應訊應行注意事項)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90801632 號函修正第
1、6 點條文;並自 99 年 3 月 17 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304531120 號函修正
全文 1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