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1:23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92 條
1.
發文日期:099.10.19
要  旨:
有關夫妻之一方因犯罪被害死亡,他方既已無需負擔扶養義務,則地方法
院檢察署可否依民法第 216  條之 1  損益相抵之規定,駁回他方就法定
扶養費用之申請
2.
發文日期:099.06.30
要  旨:
檢送法務部核復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法律問題(二)」意見一覽表
3.
發文日期:099.06.07
要  旨:
檢送法務部核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法
律問題(二)」之意見一覽表
4.
發文日期:090.04.06
要  旨:
關於嘉義縣八掌溪事件國家賠償協議金額案
5.
發文日期:090.04.06
要  旨:
關於嘉義縣八掌溪事件國家賠償協議金額案
6.
發文日期:088.07.20
要  旨:
關於請求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說明
7.
發文日期:088.06.07
要  旨:
犯罪被害人死亡無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補償金額之計算標準疑義
8.
發文日期:087.02.18
要  旨:
在臺單身就養榮民如遭受意外或其他原因致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可否代向加害者請求賠償疑義
9.
發文日期:082.05.06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於賠償請求書中漏列求償項目及金額,賠償義務機
關可否於協議時提示當事人另為主張,增加請求項目疑義
10.
發文日期:079.03.27
要  旨:
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
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分別為支出殯葬費之人、被害人對於其負有法定扶養
義務之第三人及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至於被害人本身,由於「
被害人之生命因受侵害而消滅,其為權利主體之能力即已失去,損害賠償
請求權亦無由成立。」 (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九五一號判例參照)
,故前開所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屬於被害人遺產範圍。復按遺產管理
人之職務,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為保
存與處理遺產、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等有關事項。從而遺產管理人如已
支出殯葬費,得依上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或如加害人已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怠於行使其權
利時,遺產管理人為保全其所支出殯葬費之債權,亦得依同法第二百四十
二條規定,代位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此外,尚無遺產管理人得對加害人或
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
11.
發文日期:073.12.15
要  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函為陳林○等四人以其親屬張○○遭該府社會局所屬第二
殯儀館運屍車撞傷致死,請求國家賠償。該館之受託前往運屍是否屬行使
公權力之行為,請求權人是否適格,究應由何人為法定代理人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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