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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41 條
1.
發文日期:111.11.08
要  旨:
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規定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會議由監察人擔任
會議主席;且決議副董事長兼任執行長之疑義
2.
發文日期:111.07.05
要  旨:
監察人為財團法人之監察機關,其任務在於監察法人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
況等,應超然獨立行使職權,如兼任會務執行人員,恐發生角色衝突,自
不得兼任
3.
發文日期:111.02.15
要  旨:
財團法人法並未特別排除有任期之任務型機關擔任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
故行政機關如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而由其他機關承受其業務者,原由該
機關設立許可並擔任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亦一併由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
後之業務承受機關承受該管轄權
4.
發文日期:110.01.06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人數計算,財團
法人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係不包含
該本數,即不包括三分之一在內
5.
發文日期:109.11.24
要  旨:
法院依財團法人法第 47 條指派臨時董事重組董事會新任董事資格及是否
得選任原任董事等相關疑義
6.
發文日期:109.08.21
要  旨:
倘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其改選董事如與財團法人法
規定不符者,應依財團法人法第 67 條第 1  項辦理補正
7.
發文日期:109.06.22
要  旨:
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屬「配偶及妹婿」、「配偶及子女」而分別具有「配
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因分別未逾該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
一,爰未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
8.
發文日期:108.12.09
要  旨:
依照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就該項各款所定重要事項
,應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再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故應無要求財團法
人就其重要事項擬議之內容須先送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提出於其董事會
決議
9.
發文日期:108.09.04
要  旨:
法務部就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不得
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其計算方式及注意事項說明
10.
發文日期:108.08.06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該項立法理由係鑑於民間捐助財
團法人董事及董事間有一定親屬關係者,其所占董事總人數比例應有所限
制,俾免受家族操控,致影響財團法人正常運作
11.
發文日期:108.07.16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1、44、63 條規定參照,將董事改選及解任,列為董事會
職權之一,僅為原則,基於法人自治原則,董事產生方式及選(解)任,
係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捐助章程如規定董事改選及解任,非屬董事會職
權,而以其他方式行之,自應從其規定;又部分性質特殊之民間捐助財團
法人,於符合一定情形下,主管機關認定有加強監督必要並經指定者,準
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定;另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董事間有一
定親屬關係者,其所占董事總人數比例應有所限制,俾免受家族操控,致
影響財團法人正常運作
12.
發文日期:108.04.18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67 條規定參照,如屬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產總額及民間
捐助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既經許可在案,無變更必要,不在應補正之
列,均予以明文除外,而所稱「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不包括董事名
額、資格、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董事人數比例等非屬董事產
生方式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