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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01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屬「配偶及妹婿」、「配偶及子女」而分別具有「配
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因分別未逾該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
一,爰未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親等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6  月 16 日中市教終字第 1090050496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捐助
              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
              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依本
              件來函所述,現有財團法人申請變更案件所送資料中,董事會係由
              13  人組成,此 13 人中有親屬關係者,其中 3  人為配偶及妹婿(
              二親等)、3 人為配偶及子女(一親等)。是以,上開董事相互間屬
              「配偶及妹婿」(3 人)、「配偶及子女」(3 人)而分別具有「配
              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因分別未逾該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之三
              分之一(本部 108  年 9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803512620  號書函
              參照),爰未違反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
正    本: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