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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89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要  旨:
監察人為財團法人之監察機關,其任務在於監察法人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
況等,應超然獨立行使職權,如兼任會務執行人員,恐發生角色衝突,自
不得兼任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財團法人法所定監察人職權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6  月 7  日文綜字第 1112023409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6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其職權如下:一、監督業務之
              執行及財務狀況。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三、監督依
              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明文規定監察人之一般性職權
              ,惟於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應從其規定,不適用本條(本法第 46
              條立法理由參照)。次按監察人為財團法人之監察機關,其任務在於
              監察法人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等,應超然獨立行使職權,如兼任會
              務執行人員(例如執行長、秘書長、總幹事等),恐發生角色衝突,
              自不得兼任(本法第 41 條第 3  項立法理由、本部 94 年 12 月
              29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43973 號函意旨參照)。有關貴部來函說明
              二所述業管之財團法人所選任新任監察人似有兼辦基金會業務,並有
              經手財報製作等情形,依上開說明,恐有發生角色衝突之虞,惟因所
              詢涉及監察人兼辦業務內容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請貴部參酌上開說
              明本於職權審認。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