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 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 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但性 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