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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00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人數計算,財團
法人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係不包含
該本數,即不包括三分之一在內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人數計算,涉及
          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9  年 12 月 29 日社家婦字第 109001392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捐助
              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
              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上開
              規定所稱「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係不包含該本數,即不包
              括三分之一在內,故如財團法人設有董事 9  席,董事相互間有配偶
              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共 3  人,即未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之情
              形,尚無違反上開規定。
正    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