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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34 條
1.
發文日期:111.04.20
要  旨:
財團法人如擬辦理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將處分之原因、方式、條
件、價格等重要訊息,提交董事會特別決議,於陳報後主管機關許可後方
可行之,且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2.
發文日期:110.12.17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會議決議係屬重要事項,惟未於會議 10 日前將議程通
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3  項適用疑義一案
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10.10.13
要  旨:
有關二地方性財團法人擬申請合併,自應適用財團法人法及財團法人合併
辦法之規定
4.
發文日期:109.10.08
要  旨:
董事之改選,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屬於重要事項,依財團法人
法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
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
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5.
發文日期:109.04.14
要  旨:
財團法人因合併而解散者,無須進行清算,但消滅之財團法人應向法院聲
請解散登記,並得委由新設或存續法人辦理
6.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財團法人以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經董事會一定比例出
席及表決數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合
併後即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不
生財團法人解散後,須依捐助章程決定賸餘財產歸屬對象之問題
7.
發文日期:108.08.13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4 條第 10 款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解散「擬議」,與財團
法人解散有別,倘捐助章程將解散擬議定為董事會職權事項時,董事會即
得擬議解散財團法人,於此情形,主管機關如認解散擬議對財團法人影響
重大,有使全體董事預先知悉擬議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主管機關監督
管理必要時,自得依同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將其指定為同
條項重要事項,亦即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8.
發文日期:108.06.0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規定參照,該條立法意旨係明定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
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將應經董事會特別決
議重要事項予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鑒於重要事項討論,影響
財團法人營運至深且鉅,爰明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
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
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等。故「財團法人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非屬上述規定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無須以特
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
9.
發文日期:108.05.27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董事長推選及解任一事,非屬上
述規定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範疇,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
事會以普通決議方式為之事項
10.
發文日期:108.04.30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規定及立法說明參照,財團法人董事長推選及解任一
事,非屬該條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範疇,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
應屬董事會以普通決議方式為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