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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5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因合併而解散者,無須進行清算,但消滅之財團法人應向法院聲
請解散登記,並得委由新設或存續法人辦理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合併後,消滅之財團法人是否須辦理清算程序相關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9  年 3  月 16 日農授漁字第 109131403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解散
              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第 37 條規定:
              「財團法人合併後,存續、新設或消滅之財團法人,應分別向法院辦
              理變更、設立或解散登記。」財團法人因合併而解散者,依上開等規
              定,無須進行清算,惟仍應向法院辦理法人消滅之解散登記。又本法
              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第 1  項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許
              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而本條項授權
              訂定之「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合併之
              財團法人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存續法人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消滅法人應聲請解散登記;新設法人應聲請設立登記。」依該條說明
              ,財團法人合併後,消滅法人向法院聲請辦理解散登記,得委由新設
              或存續法人辦理。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