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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41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要  旨:
董事之改選,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屬於重要事項,依財團法人
法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
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
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9  年 8  月 4  日府社發展字第 109027494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下
              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
              者,不在此限…(第 2  項)。前項重要事項及第 34 條第 1  項之
              議案,應於會議 10 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
              以臨時動議提出(第 3  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
              董事會無法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
              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第 4
              項)。」由於董事之改選,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屬於重要
              事項,本法第 45 條第 3  項乃規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
              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討論,俾全體董事得
              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故其通
              知,應載明改選董事之議案內容;至於議案之決議方法,則不在本項
              規定應通知內容之列。來文所詢基金會未於會議十日前或投票表決前
              ,告知全體董事將以普通決議完成董事之選任,究係指基金會事前未
              通知董事改選之議案,或僅係未通知議案決議之方法?尚有未明,仍
              請貴府釐清後參考前揭說明,本於權責予以審認之。
正    本:彰化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